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

公務員懲戒新制上路 失職者退休金恐飛(台灣)

✰公務員懲戒新制上路 失職者退休金恐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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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華人文化傳統的惡性循環            -台灣的希臘化

2016-05-02  聯合新聞網 原文網址

公務員執行公務要更小心了,公務員懲戒新制今天上路,未來如果依程序被認定失職的公務員,懲罰不只可能影響到退休時的退休金,最重還會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。

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,新的公務員懲戒法以懲戒實效化、組織法庭化、程序精緻化為取向,有關懲戒實效化部分增列免除職務規定,遭免除現職後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,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。

基於「實體從舊、程序從新」原則,目前在公懲會審理中的案件,僅程序上適用新法,處罰種類仍採舊制的處罰。公懲會今天起收到的案件,若違失行為的時間持續跨至今天,程序、處罰均適用新制,「以違失行為的時間為主」。

新法增列三項懲罰,包括「免除職務」、「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」及「罰款」。免除職務部分,除了免除現職外,終身不得任用公務員;退休(職、伍)金部分,視個案違失情節減少百分之十至廿,嚴重時可全部剝奪,並追回已支領的部份。
有關公務員財產性的處罰,過去只有減俸一項,減俸期間是六個月至一年,但卅年來的案例只有十多件;新法上路後,減俸期間拉長,改為六個月至三年。此外,新制也新增罰款處罰,罰款金額最多可罰一百萬元。

過去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久不能定讞而延宕,無法即時產生懲儆實效,屢遭外界批評。新制上路後,公懲會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得裁定停止審理,但只能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。
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有五名委員組成,維持一級一審制。合議庭審理案件時,應通知移送機關、被付懲戒人到場言詞辯論,並給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的機會,強化正當法律程序。

林錦芳指出,公務員懲戒法是國家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、維護政府官箴最重要的一部法律,公懲法上次修正公布是一九八五年五月三日,到今天恰好滿卅一年。司法院多次向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,去年五月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馬總統修正公布後,新法今天正式上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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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以下留言,來自於佚名網路,其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:)

✪把公務員醜化成為獵巫的對象,國家走到這個境地,也是可悲!
這樣做,真的會讓公務員更盡心為老百姓服務、謀福利,還是只會更加深了唯唯諾諾、揣摩上意、迎合長官、不問是非的公部門行政文化?
看似正確而其實膚淺媚俗的立法與政策,只會讓台灣一步一步的走向下坡去。

✪沒關係啊,
你就會看到公務員更擾民沒良心
你活不下去甘我屁事?
一切照程序來,

保住退休金,比保住同情心重要